2006年2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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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: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?
    答: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23条规定:“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,按照规定给予奖励。”计划生育奖励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。
    现在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主要有:(1)增加晚婚晚育假、产假,加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;(2)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子女入托、入学、就医等方面给予独生子女家庭适当照顾;(3)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适当减免义务工、统筹款、提留款。农村划分责任田、自留地、宅基地方面,给独生子女家庭予以适当优先和照顾;(4)开展以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保险;(5)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农村发展经济、扶贫开发,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等结合起来。
    
    问:伪造计划生育证明,构成犯罪吗?
    答:伪造计划生育证明,是指无制作权的人,冒用名义,非法制作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。变造计划生育证明,是指用涂改、擦销、拼接等方法,对真实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改制变更其内容的行为。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37条规定:“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,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,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,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这里所说的构成犯罪,是指构成《刑法》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“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的规定,追究刑事责任。